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于7月28日前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通知》印发是为妥善处理广州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通知》显示,针对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在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市住建局或将面向符合资格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广州自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所以此次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剩余房源,并非增量房源。

此次推出销售经适房为剩余房源

据了解,2012年后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广州市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为妥善处理广州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印发了此次《通知》。

根据《通知》,此次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指的是广州市已经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据市住建局透露,此次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几百套,位于大观路附近的天麓南项目,面向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销售。购房前,需要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对已登记购房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购房资格复核。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或采取评分排序的方式。《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自本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广州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强调保障性,照顾低收入困难家庭

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方面,体现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据《通知》,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同时,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广州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线准入限额,并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具体来说,1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42792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3566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22万元;2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39226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78452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6538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40万;3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35660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106980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8915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56万。

如申购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时上一年度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如申购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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